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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省域建筑法規,其意義主要在于:
(一)有利于為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保駕護航作用
雖然改革開放的這些年來,我國建筑業及其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已取得顯著成績,并為規范建筑業市場、保證施工質量與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持續發展起到了一 定的保駕護航作用,尤其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由于從建筑行政許可、建筑從業資格、建筑工程發 包與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質量管理等方面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定,使我國的建筑產品質量得到了進一步的有效控制。如近年來發生在我們身邊的建筑產品質量事 故明顯減少、建筑產品質量顯著提高就是例證。然而,我們仍有必要看到的是,作為我國法律的《建筑法》畢竟是原則性、指導性的,由于我國地域寬廣、國土遼 闊,各地省域情況不盡相同,因而國家建筑法律不可能在我國地域寬廣的國土范疇內,把所有的建筑規范問題無一疏漏地概全。故此,各地省域范疇內的建筑法規應 起到這方面的作用。
從我國目前省域建筑法規制度建設的整體情況來看,不規范和缺乏對建筑領域里多個環節相對完善、明確的法治制度等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如目前全國各地還參差 不齊地存在著建筑工程款拖欠、建筑施工掛靠和轉包及承包不合法暨合同不規范等問題,皆需在國家建筑法律制度的原則指導下,通過我國省域建筑法規制度的完 善,有針對性、操作性地逐步一解決。
鑒此,我國各地省域范疇內的建筑法規,應在我國整體建筑法律制度的原則指導下,通過完善其有一定針對性和操作性的省域建筑法規制度,來進一步解決上述諸多 問題。因為,這對進一步加強我國各地省域范疇內的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其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其建筑業的健康發展,無疑是能夠起到切實保駕護航作用的。
(二)有利于更好地保證我國各地省域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近些年來,我國各地日益頻繁爆發的自然災害,對我國各地建筑物的威脅愈來愈大。因此,有必要針對地震頻率大的區域,執行更為嚴格的建筑物抗震標準,盡可能 減少地震等天災所帶來的損失,同時加強建筑領域的監督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建筑質量方面的腐敗問題,扼殺建筑物偷工減料的現象,這也說明我們有必要通過完善 省域范疇內的建筑法規,來解決這些問題。
對此,我們可從日本強震中的建筑抗震、防火等安全性方面的規定,對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保障這一事實,反思我國建筑領域法律法規完善的必要性。2013 年,位于日本東北的宮城縣北部太平洋海域發生里氏8.8級特大地震。日本氣象廳稱這是該國觀測史上最大級別的地震。這場地震相當于20個汶川特大地震的破 壞力,讓人感受到在大自然面前人類的渺小。然而,由于日本在建筑抗震、防火等安全性方面的規定較為詳盡而嚴格,故其頻發的地震并未對其建筑物帶來毀滅性的 摧殘。因為日本《建筑基準法》規定,其高層建筑必須能夠抵御里氏7級以上的強烈地震。一個建筑工程要獲得開工許可,除了設計、施工圖紙等文件外,還必須提 交建筑抗震報告書。因此,盡管此次8.8級特大地震讓人恐懼,但在其較為嚴格與較為完善的建筑領域的相關法律保障下,其受震之地的建筑物仍然基本完好。
由此反觀我國建筑,由于建筑物偷工減料的事件不時在耳畔縈繞,樓脆脆、樓歪歪等現象更讓人瞠目結舌,因而面對里氏7級以上的強烈地震,別說我國大量普通民 居建筑,即便是學校等公共建筑,也難以承受其強震威脅。究其原因,恐怕與我國各地省域范疇內的建筑法規不具體、不完善或針對性、操作性不強相關。由此可 見,要使我國各地建筑“固若金湯”,有賴于對建筑質量的有效監管。這種“有效監管”的本源,即在于各地有必要依據國家建筑法律的原則,完善省域范疇內的建 筑法規,以利通過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確保我國各地省域范疇內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
(三)有利于較好解決我國各地省域范疇內的建筑能耗問題
眾所周知,目前能源緊缺和環境污染已成為威脅全球可持續性發展的兩大障礙。而在全社會總能耗中,建筑能耗占近1/3。為了改善生存環境和保證經濟可持續發 展,世界各國均將節約能源作為一項重要的戰略措施。在我國,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加速,建設總量逐年擴大,建筑用能占全社會能耗的比重也不斷增 大。但建筑用能利用效率低和污染嚴重的問題卻一直未能解決,建筑節能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很大。究其原因,除了起步晚、資金投入少、認識不足、技術落后等因素 之外,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亦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通過完善我國各地省域范疇內的建筑法規解決建筑能耗問題,不僅非常重要,而且尤為必要。
縱觀我國各地省域范疇內的建筑法規,不僅缺乏系統的針對建筑節能的具體條文規定,更缺乏對建筑行為主體的法治制約,故而對其建筑節能工作的監管、威懾與推 動力度遠遠不夠。故此,各地省域范疇內的建筑法規,不僅應有專門針對建筑節能設計的相關條款,而且應有法規層次較高、操作性較強、法治威懾力較大的節能條 款規定,以較好解決我國各地省域范疇內的建筑能耗問題。省域建筑法規完善之舉措
一是我國各地省域建筑法規的完善,應以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并經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為依據。
二是我國各地省域建筑法規相關內容的完善,應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的決定》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相關內容相符,即應有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 筑法〉的決定》而修正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 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等相應的完善內容。
三是我國各地省域建筑法規的完善,應與目前我國各地省域范疇內加強對其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 展的實際情況相符,并有利我國各地省域范疇內進一步加強對其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其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其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
四是我國各地省域建筑法規的完善,應充分考慮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總則、建筑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從業資格)、建 筑工程發包與承包(一般規定、發包、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責任等主要章節的設置趨于一致。
五是我國各地省域建筑法規的完善,應針對本地建筑節能的現狀和問題,分別從內容和結構上完善其建筑節能的法規條款。為此,有必要依據國家能源節約方面的根 本法律之相關原則規定,把建筑終端能源消耗納入其中并作為重點條款內容。同時,有必要明確規定,建筑節能應采取強制措施和獎勵機制相結合的切實舉措,結合 市場調節機制、政府調控機制和社會調整機制。此外,各地省域建筑法規的完善還應針對本地新建筑執行節能標準的全過程監督管理的問題以及建筑節能改造工作和 建筑節能目標、融資渠道、考核驗收體系暨對違反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等內容進行細化設計,以增強其條款規定的操作性和執行力度。
六是我國各地省域建筑法規的完善,應有其加強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及對策方面的相關內容條款。如可明確規定:應通過完善建筑合同管理體系,確保合同雙方的當 事人的合法性,確保簽訂合同的程序和形式進行的正確性;規定大型建筑項目工程應采取總包責任制,所有建筑項目工程皆應采取單價合同方式,并應注重簽訂合同 前條例和制約內容的協商統一,重視合同變更內容,一旦簽訂合同后,合同便具有了法律時效,簽約雙方皆不得擅自更改;要切實提高合同管理和法律意識,健全合 同管理體系,加強對合同違約賠款方面的管理。